珠海市舞龙舞狮运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舞龙舞狮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发挥会员桥梁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协会工作全面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珠海市舞龙舞狮运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区域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制。
第三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五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承认并遵守珠海市舞龙舞狮运动协会章程;
(四)有加入珠海市舞龙舞狮运动协会的意愿;
(五)从事龙狮运动并在龙狮领域里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能够承接、承担和完成协会指定的工作;
(七)依法注册。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省级龙狮运动协会、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并申报;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会员登记表、基本情况介绍。
(四)由秘书处完成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龙狮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区域团体会员有优先选派参加龙狮活动的权利;
(六)区域团体会员有举办各区域裁判员、教练培训活动,审批该区域一级及以下裁判员、教练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龙狮运动,推动所辖区域龙狮活动的开展;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能力许可范围内免费为协会提供场地服务的义务;
(九)区域团体会员有协助协会发展会员的义务。
(十)区域团体会员有向上一级协会推荐专业人才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免费获得协会《会刊》;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六)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龙狮活动动态;
(七)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优先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相关费用优惠等待遇;
(九)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培训信息,享受培训相关费用优惠等待遇;
(十)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十二条 对为龙狮事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及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四条 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严重违返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证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第五章 会费缴纳
第二十条 协会财务人员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一)第二十一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新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交纳当年会费;
(二)会员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间交纳下一年度的会员会费;
(三)会费以转账、支票方式缴入,由协会财务人员管理;
(四)会费收取后由协会财务出具专用收据。
第二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等开支;
(二)协会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年度工作汇报、业务性会议等会议的开支;
(五)印制内部刊物、文件以及建设、维护网站的开支;
(六)会员和商务活动的接待开支;
(七)开展协会的宣传推广活动及公益性事业开支;
(八)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按规定时间交纳年度会费的会员即享有一年期的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自会费交纳之日起,至翌年满一年为止。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六章 会员捐赠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会员对协会进行捐赠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单位,可终身享受协会会员资格和相应的职务,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